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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临渭区XX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5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临渭区XX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临渭区XX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3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XX中心。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经营者:李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增虎,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渭区XX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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