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知民初3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XX中心。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经营者:李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增虎,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渭区XX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