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011号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08446284。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碚区歇马镇蓉合五金商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2号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3YTA2W。
经营者:蒲蓉,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歇马镇蓉合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