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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友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刑更7833号
案件名称卢友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友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7833号罪犯卢友德,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友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

卢友德不服,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浙杭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卢友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友德准予减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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