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7833号罪犯卢友德,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仁怀市,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卢友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0万元。
卢友德不服,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浙杭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友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卢友德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友德准予减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