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868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R。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袁花镇惠佳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镇西村胜利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8。
经营者:沈伟良,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袁花镇惠佳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