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58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春峰卫浴商行,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安徽大市场四区****号,注册号9234010MA2N9UCN7Q。
经营者:梁春红,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春峰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其与合肥瑶海区春峰卫浴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