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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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