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35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百货公司林朝亮工贸眼镜部。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城关南街路北。
经营者:林朝亮。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百货公司林朝亮工贸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百货公司林朝亮工贸眼镜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