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初92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新塘铺农资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大荆镇新塘村,经营者李安纳,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镇新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卫仁,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新塘铺农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