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15号原告:朱政臣,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博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
被告:刘海明,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政臣诉被告佛山市博客家具有限公司、刘海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政臣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朱政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