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6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云龙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五金涂料城10区1楼10号,经营者李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云龙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