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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兰州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民初89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兰州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8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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