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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金英软件耗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0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金英软件耗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金英软件耗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21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经营者:于志文,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金英软件耗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宏昌电子城2-20。

经营者:米哲英。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宏昌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金英软件耗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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