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6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的惠的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村委会羊额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F。
法定代表人:林锐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好的惠的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结案,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