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124号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号。
法定代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天心区展发箱包商行,住长沙市天心区大古道巷**号(原**号)。
经营者:杨奉公,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军行,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长沙天心区展发箱包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28日9时2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福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