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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与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094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与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094号之一原告: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康宁村华宇瑞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华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成都希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远镇洛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洁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涂,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东,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绵竹恒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华宇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华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恒力公司、丰谷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宇瑞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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