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59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龙溪北路4号。
负责人:代永清。
被告: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高新进港大道20号。
负责人:廖克全。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山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管理委员会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