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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59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59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龙溪北路4号。

负责人:代永清。

被告: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高新进港大道20号。

负责人:廖克全。

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山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车子镇人民政府、乐山管理委员会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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