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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盛琛和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石钊;马菊兰;郑友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102民初6407号
案件名称耿盛琛和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石钊;马菊兰;郑友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盛琛,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石钊,马菊兰,郑友玉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407号原告耿盛琛,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钊,男,汉族,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菊兰,女,回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友玉,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盛琛与被告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石钊、马菊兰、郑友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耿盛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盛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耿盛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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