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0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玉津镇玉津社区。
负责人:范小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复文,犍为县玉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星辉照明器材厂,经营场所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经营者:吴宝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阳,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玉津镇人民政府)、高邮市星辉照明器材厂(以下简称星辉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玉津镇人民政府、星辉器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玉津镇人民政府、星辉器材厂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