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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谦华、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916号
案件名称敖谦华、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敖谦华,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9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敖谦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1号厂房四楼EF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村航嘉工业园*号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宁波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号万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JACQUESMARIEBERNARDHAYAUXDUTILLY,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敖谦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航嘉公司)及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敖谦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其主要理由为:(一)其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多用型插座”。

从新证据1即国家标准《GB2099.3-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中定义的“型式转换器”可以看出,“多用插座”实质上是指,各插座制造企业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的“二扁二圆双用插座插孔”“三扁插座插孔”的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经过设计将其排列组合在一个插座(或称插位上)制造出来的一个种类的各型组合插座产品的统称。

新证据2即全国电器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关于两种电器附件产品的适用标准和对应产品名称的技术解释(附件秘函[2014]第52号)》中记载,若电器附件产品上的插座插孔全部是组合插座插孔,则该产品的名称为插座转换器或称延长线插座,其适用标准为:GB2099.3-2008。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目前,公知的多用型插座……为了适应二扁插头、三扁插头、二圆插头等的互换使用,插座内用于接插插头的插套……这样的插座,不仅制造难度大、生产成本高,而且,由于插套的插片朝向插头插入的方向,很容易出现插头将插片插倒的质量问题”。

涉案专利定义的“多用型插座”,是指公知的、能适应二扁插头、三扁插头、二圆插头等的互换使用的各型多用插座。

被诉侵权产品可以接插多个二扁、二圆、三扁三种不同型式的插头,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每一个插位都由组合插座构成,其组合插座插孔包括二扁二圆双用插座插孔与三扁插座插孔,可以接插一个二扁插头或者二圆插头或者三扁插头,实现三种不同型式插头的互换使用。

二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多用型插座的判定,明显违背事实与公知常识。

(二)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每一个插位都是多用插座,也称组合插座,即由二扁二圆双用插座插孔与三扁插座插孔排列组合而成,可以实现二扁插头、二圆插头、三扁插头的互换使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多用型插座”特征相同。

(三)二审判决混淆了插座、插孔、插套、插头、插销之间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错误认定了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地线插套”“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等技术特征���敖谦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问题:(一)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型插座”,敖谦华提交的新证据能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多用型插座。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用型插座”是为了适应二扁插头、三扁插头、二圆插头等的互换使用的插座,再结合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可知,上述互换使用表示的是二扁插头、三扁插头、二圆插头可以共用多用火线插孔、多用零线插孔。

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每个插位均是由二扁二圆双用插座插孔和三扁插座插孔组成的组合插座,二扁插头和二圆插头共用一个多用火线插孔和一个多用零线插孔,而三扁插头使用单独的火线插孔和零线��孔,三扁插头不能使用二扁插头和二圆插头共用的火线插孔和零线插孔。

敖谦华提交的新证据1仅定义了“型式转换器”,并未定义“多用型插座”,也未记载“型式转换器”即为“多用型插座”。

敖谦华提交的新证据2对两极和三极插孔分开组合形式的方式称为组合插座插孔,也未记载“多用型插座”。

因此,根据上述新证据1和新证据2的记载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型插座”。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地线插套”“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用地线插套”应当是其可以使不同类型的地线插头插入的插套,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线插套仅能使三扁插头的地线插头插入,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线插套并非多用地线插套,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地线插套”。

敖谦华认为插套可以用于不同安培数的电流即为多用插套,并认为“多用地线插套”为权利要求的前序特征,属于公知的现有技术。

本院认为,无论“多用地线插套”是否为权利要求的前序特征或者属于现有技术,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均需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用地线插套并非是为了用于承载不同安培数的电流,而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地线插头的插入,因此敖谦华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各由一块金属板材制成,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上开有矩形插孔”。

被诉侵权产品中,三扁插头、二扁插头和二圆插头在插座内是共用由一块金属板形��的插套,并且上述插套上具有两个矩形插孔。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中,三扁插头使用单独的火线插孔和零线插孔,二扁插头和二圆插头共用火线插孔和零线插孔,三扁插头不能使用二扁插头和二圆插头共用的火线插孔和零线插孔,但三扁插头使用的火线插孔和二扁插头、二圆插头使用的火线插孔形成在一块金属板材形成的插套上,三扁插头使用的零线插孔和二扁插头、二圆插头使用的零线插孔形成在另一块金属板材形成的插套上。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矩形插孔的数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上述特征。

二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的认定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虽然二审判决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多用火线插套”“多用零线插套”的部分认定有误,但并不影响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结论。

综上,敖谦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敖谦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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