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初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眼塘家家乐家电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三眼塘镇。
经营者:聂赛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眼塘家家乐家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