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605号罪犯赵洪新,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2014年08月20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洪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9月10日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9月10日止。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洪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