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663号原告:刘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丰。
被告:赵林丰。
被告:郑州大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映澄,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诉讼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亮。
被告:孙非凡。
原告刘美松诉被告郑州云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公司)、被告赵林丰、被告郑州大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公司)、被告孙非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美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松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美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