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318号原告: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超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信合路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合路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郑州嘉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