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龙颖洁具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号-222。
经营者:余海燕,该店负责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龙颖洁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