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21号原告:林松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欣涛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敬克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刘乔,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松波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欣涛灯饰厂、中山市六月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林松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数额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合计变更为10000元。
同日,林松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林松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松波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林松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