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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明欣达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32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平度市明欣达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平度市明欣达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32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明欣达通讯器材店。

经营者:宗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明欣达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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