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初5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黄海副食经销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黄金海岸楼下,经营者李学勤。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黄海副食经销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