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34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老河口市健生药店。
经营场所:老河口市李楼镇李楼街。
投资人:王元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健生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