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23号原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街8号。
负责人:于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晓良,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平,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默良,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与被告田晓良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设计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