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74号原告:许世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澜腾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邸村乡西邸村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宾,该公司经理。
原告许世忠与被告曲阳县澜腾雕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许世忠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世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世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许世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