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民初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66号(门头:嘉百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MA35K7BA7M。

负责人:黄成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盛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嘉百乐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