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20号原告:罗英,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巧芬,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原告罗英与被告郭巧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罗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