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00号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482号。
法定代表人:刘醒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万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乐城国际贸易城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山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玉,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贤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乐城国际贸易城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周贤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宇雯晨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