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873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宇,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悦豪副食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东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1495290A。
 投资人:李建清。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悦豪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