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7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与晋州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最后一段,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冀01知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