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11号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5幢1-8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OM,江苏省沛县汉城国际花苑二期B幢1单元2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牧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江苏蒙特梭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