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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百万、夏立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陈百万、夏立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百万;夏立军;张文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339号原告:陈百万,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立军,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张文明,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陈百万与被告夏立军、被告张文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百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2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方打码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6月1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2××××.6。

原告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至今有效。

2019年原告发现淘宝网络店铺“生产日期打码机批发店”销售的多款打码机“方打码架”采用了与原告专利几乎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销量可观。

原告潜心研究多年开发专利,被告通过窃取挪用原告专利,在其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产品,不费丝毫开发成本而谋取高额利润。

涉案产品严重挤占了原告在淘宝店铺合法销售打码机的市场,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其中被告一系侵权淘宝店铺经营者,被告二为该淘宝店铺提供邮寄发货服务。

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第470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原告陈百万专利号为20143002××××.6、名称为“方打码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百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5份,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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