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8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0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俊,男,汉族,1989年1月5日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惠,女,汉族,1997年10月25日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原区古之茗奶茶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甘雨亭井大二部隔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9KX43X7。
经营者:胡丹丹,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生。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原区古之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