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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艳丽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艳丽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区艳丽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34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21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艳丽五金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150号明月装饰材料商城2区11号。

经营者:姚艳丽。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艳丽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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