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5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枚江镇平安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枚江镇定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7MA375CBM90。
经营者:王奕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遂川县枚江镇平安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