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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6民初1287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6民初128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

经营者:王斌。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以下简称诚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被告诚品便利店经营者王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或更换掉其招牌等位置上的与“周黑鸭”文字及图形商标一致或相似的标识;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3万元(含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的企业,在全国享有较高的声誉。

原告在北京、山东、江西、湖南、深圳、上海等多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现已形成以武汉为中心,辐射四川、湖北、湖南、北京、山东、南昌、长沙、深圳等地的规模化、跨区域研发、生产与销售体系,截止2019年11月周黑鸭品牌在全国已开设门店1300余家,覆盖全国17个省份及直辖市内96个城市,线上覆盖了22个国内主要电商平台。

2016年11月,原告的母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周黑鸭”被选为“中国之礼”参与新华社组织的“一带一路全球行”活动。

原告于2007年10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6313764;

原告于2008年5月1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6716524;

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7936086,上述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等子项上。

经过原告对该商标的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产品、武汉市名牌产品等称号。

2011年5月,国家商标局证实认定原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成立于2019年1月7日,经营范围为干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原告所注册“周黑鸭”的图形商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已经通过可信时间戳被固化保全。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诚品便利店辩称,店于2019年2月7日接手成立,2020年12月25日也就是原告立案之前,就已经搬迁更名,原门头牌也由后续租赁的商户拆除并且更换成新的门牌,这里有我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来证明,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2条所谓的立即停止侵害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

关于商标侵权我有异议,原告起诉状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原告所注册的周黑鸭的注册商标”,这句话与事实不符,我没有用周黑鸭的图形商标,店铺所用的图形是用一个原告所谓的类似图形和武汉黑鸭四个汉字配合使用的,有显著的区别,所谓的类似图形也不完全一致,在发型的颜色深浅、脸型上都不一致,而且图片所占比例也很小,和周黑鸭的商标图形所占比例差距较大,在立意上周黑鸭是一个调皮的小孩子形象,我店铺图形是一个憨厚的中年大叔的形象,而且武汉黑鸭四个明显的大字和周黑鸭有着明显的区别。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蜜饯;

汤;

蛋;

牛奶制品;

食用油脂;

干食用菌;

豆腐制品(截止),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2年10月28日,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

腌肉;

死家禽;

板鸭;

鱼制食品;

海参(非活);

蛋;

食用油脂;

豆腐制品(截止),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

2016年1月6日,上述二注册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湖北周黑鸭公司。

2011年5月27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8月1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亮来到济南市钢城区楼标有“武汉黑鸭”字样的沿街商铺,其所拍照片显示,该店面牌匾突出使用“人物图形+武汉黑鸭+WUHANHEIYA+越啃越有味”、“武汉黑鸭WUHANHEIYA”标识。

同日,邵亮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被告使用行为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证明保存的内容在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原告湖北周黑鸭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务咨询,企业咨询,食品技术研发、调料研发、散装及预包装食品批发。

济南市钢城区栗子姐金鼎干果店成立于2019年1月7日,注册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金鼎南区沿街楼,经营者王斌,经营范围包括干果、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零售。

2020年12月25日,济南市钢城区栗子姐金鼎干果店名称变更为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经营范围变更为文具用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场所变更为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北丈八丘村村委西80米。

另,湖北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经过公证的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授权他人的特许经营费为5万元。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公司系案涉第6716524“”、第7936086“”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被告在其店铺牌匾上突出使用了“武汉黑鸭WUHANHEIYA”、“人物图形+武汉黑鸭+WUHANHEIYA+越啃越有味”,其中人物图形的颜色配比、线条及轮廓的构思以及该图形衣领处等细节部分与原告的图形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已变更经营场所并更换门头,本院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

被告辩称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被告诚品便利店未将“周黑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实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侵权所获得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钢城区瑞町诚品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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