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264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163R。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江,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