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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林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6民初8264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林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林海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6民初8264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163R。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星,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江,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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