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263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8层(07) 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2-1号(南福电脑城)第2层A59-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2429432M。
负责人:祝小波。
    被告: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3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NXXW03。
法定代表人:任明芳。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福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硕腾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