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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重庆八方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983号
案件名称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重庆八方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八方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83号 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11-7#、11-8#、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5683981J。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鹭,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喆,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八方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68977F。

法定代表人:金鑫,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八方界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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