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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霞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霞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新霞综合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6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新霞综合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北商贸城七区十三、十四排五号。

经营者:杨雨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系杨雨新之妻。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新霞综合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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