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22号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嗨咪尼快餐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东亚大厦一层A12。
经营者:刘志梁,该快餐店负责人。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嗨咪尼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