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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有、正定县足康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614号
案件名称胡长有、正定县足康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长有;正定县足康修脚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14号原告:胡长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足康修脚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梅山西路59号。

经营者:张艳娜。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正定县足康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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