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873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四女寺镇大润发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蔡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8MA3H8K9X38。
经营者:李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四女寺镇大润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