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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6民初47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47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

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一景路天桥边第三间。

经营者:张柯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三江街道鸿福灵五金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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