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5673号原告:王伟欣,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薇歆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秋菊,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宝,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欣、广州薇歆雅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秋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韩 磊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